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力推进“电商安徽”建设,规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,提升专项资金使用效益,推动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,根据《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“电商安徽”建设的指导意见》(皖发〔2016〕33号,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等精神,结合我省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专项资金)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、专项用于扶持“电商安徽”建设的补助资金。
第三条 根据《指导意见》确定的“渠道不乱、合力推进”原则,财政支持“电商安徽”建设的有关资金,既包括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,也包括省级科技、经信、农业、旅游、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。
本办法仅规范安徽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。省级科技、经信、农业、旅游、供销等方面涉及电子商务发展的有关专项资金,按照《指导意见》要求,合力推进我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。
第四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。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,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省商务厅主要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,提出资金分配方案,纳入安徽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,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跟踪问效,组织开展绩效评价。
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原则,坚持突出重点,示范引导,规范高效。
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
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:
(一)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。打造安徽省电子商务综合公共服务平台,推进市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;支持建立全省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;支持组织开展皖货品牌线上线下融合促销活动等。
(二)电子商务示范县(区)建设。支持省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(区)、电商特色小镇和电商村创建工作,重点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和农村产品网上销售,支持物流配送资源整合,建立适应农村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和配送体系等。
(三)电子商务主体培育。支持电商企业做大做强,对电商企业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;对电商企业年度新增网络零售额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;对电商企业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给予支持;对新评选认定的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、示范企业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、示范企业等,给予一次性奖补,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其硬件投入、系统开发升级、宣传推广及房租、水电等经费。
已列入国家资金支持的项目,专项资金不再重复安排。
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、后补助等方式安排到省级具体项目,以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到市县。
第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、土建、人员经费、购买流量等支出。
第三章 资金分配
第九条 专项资金分补助市县和本级支出两个预算级次。
第十条 省财政厅、省商务厅每年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、认定的示范项目、上年资金绩效等因素,确定具体的分配标准。
第十一条 本级支出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,主要用于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、统计监测体系、皖货线上线下促销活动等公共服务项目,省财政厅将根据项目建设情况,按规定安排拨付资金。
补助市县项目根据所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情况,采取切块下达方式,直接分配到地方,由各地安排到具体项目。
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示范县(区)项目实行属地化管理。示范县(区)商务、财政部门应发布项目申报文件,组织相关企业(单位)申报。符合条件的企业(单位),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地商务、财政部门。所在地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的资格、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,组织有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,确定拟扶持项目。所在地商务部门将拟扶持对象、补助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。项目公示结束后,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,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具体企业(单位)。
电子商务主体培育项目为补助市县项目,其中:对电商企业的贴息、奖补等项目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支持政策;对经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示范基地、示范园区或示范企业项目,专项资金分配到所在地财政部门,各地应在收到资金下达文件六十日内将资金拨付到具体单位或企业。
第四章 绩效管理
第十三条 省商务厅制定项目绩效评价方案,科学设定绩效评价指标,组织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。各地商务、财政部门根据绩效管理要求,组织示范单位开展绩效评价,于每年3月底向省商务厅前提交绩效评价报告,绩效评价报告至少包含项目组织实施、资金分配、绩效管理等情况。
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每年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评价报告,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。
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企业(单位)要积极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,按要求如实报送有关资料,并按照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措施组织整改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十六条 各级商务、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,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、评审和资金监管工作,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,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,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。省商务厅、省财政厅对各示范创建项目建设成效采取随机抽查、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督查。
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(单位)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,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,向所在地商务、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。
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,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,一经查实,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,并取消该单位(企业)三年内申报资格、纳入黑名单管理。对弄虚作假、挪用、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,按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十九条 省级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的认定条件、标准、程序等由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。
第二十条 各示范县(区)应根据本办法,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,并报省财政厅、省商务厅备案。实施细则应进一步明确资金的申报条件、支持范围、支持标准以及组织流程、监督管理等内容,突出科学性、实效性和可操作性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。